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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觀光局 111.09.27. 觀國字第11110018242號公告

法規名稱: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1年12月19日,自發布日施行

第二條 [函釋]
本辦法所稱法人團體,係以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
等有關觀光公益事務為目的,依法設立之法人。
第三條 [函釋]
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辦理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國際
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等業務。
觀光局得將前項業務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委託時,應以書面契約為之。
辦理前項委託事項所需費用,由觀光局支付之。但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
約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
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四條 [函釋]
前條受託之法人團體,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業務等相關工作,具有
    連續二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
二、專職主管人員曾經承辦國際觀光組織活動、國際會議、旅遊展覽、會
    議旅遊、行銷推廣等活動之一,具有連續二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
    好者。
第五條 [函釋]
法人團體最近二年曾接受委託承辦國際觀光行銷推廣等相關業務有違約且
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觀光局受託法人團體之甄選。
法人團體之負責人、董事(理事)、秘書長(總幹事)、或專職主管人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不得參加觀光局受託法人團體之甄選:
一、犯詐欺、背信、侵占罪,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經刑之執行
    完畢,尚未逾二年者。
二、犯貪污罪或瀆職罪,受刑之宣告,經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三年者。
第六條 [函釋]
觀光局委託之法人團體,以公開甄選為原則,並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委託辦理業務之範圍。
二、委託辦理業務之期限。
三、申請資格與程序。
四、甄選及評審方式。
五、參與甄選應附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