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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觀光局 111.09.30. 觀國字第11110023861號公告

法規名稱: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1年12月19日,自發布日施行

第三條 [函釋]
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辦理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國際
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等業務。
觀光局得將前項業務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委託時,應以書面契約為之。
辦理前項委託事項所需費用,由觀光局支付之。但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
約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
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六條 [函釋]
觀光局委託之法人團體,以公開甄選為原則,並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委託辦理業務之範圍。
二、委託辦理業務之期限。
三、申請資格與程序。
四、甄選及評審方式。
五、參與甄選應附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