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名稱:交通部 111.11.01. 交航(一)字第11198003014號公告
法規名稱:船舶法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委託驗船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一、船舶檢查、丈量及證書之發給。 二、各項國際公約規定之船舶檢驗及證書之發給。 三、船舶載重線之勘劃、查驗及證書之發給。 驗船機構受委託執行前項業務時,應僱用驗船師主持並簽證。
其他有關船舶技術與管理規則或辦法,主管機關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 定及其附約所訂標準、建議、辦法或程式,予以採用,並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