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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二、禁止於本處公告管有之停車場、步道、自行車道、涼亭、廊道、草皮
    、景觀平台、遊客中心戶外及沙灘等場域從事炊煮、露營或生火等相
    關行為。但為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經報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