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名稱:財政部82.3.15.臺財稅字第八二00七三九0八號函
法規名稱:郵政法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本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遞送郵件。 二、儲金。 三、匯兌。 四、簡易人壽保險。 五、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 款相關業務。
郵費及郵票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