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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財政部82.3.15.臺財稅字第八二00七三九0八號函

法規名稱:郵政法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第二條(主管機關) [函釋]
本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第五條(經營之業務) [函釋]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遞送郵件。
二、儲金。
三、匯兌。
四、簡易人壽保險。
五、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
    款相關業務。
第二章 [函釋]
 郵費及郵票
第五章 [函釋]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