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內政部71.5.26.臺內營字第0八九六0七號(一一六)

法規名稱: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四條 [函釋]
  風景特定區內之遊樂設施安全檢查,由該管觀光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
  辦理;其他觀光地區之遊樂設施安全檢查由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
  機關會同各該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