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87.12.31. 臺八十七勞職外字第0五六七一九號函
法規名稱:公民營交通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第五條 [函釋]
前條所稱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定義如下:
一、陸運事業:
(一)從事鐵路(包括高速鐵路)、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大眾捷運
等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諮詢及營運、維修之工作。
(二)從事有關由國外進口或外商於國內承製之鐵路、公路捷運等陸
上客、貨運輸機具之安裝、維修、技術指導、測試及營運,或
從事國外採購之機具之查驗及驗證等有助提升陸運技術研究發
展之工作。
二、航運事業:
(一)從事港埠、船塢、碼頭之規劃、設計、施工之工作。
(二)從事船舶、貨櫃、車架、機具之建造維修及協助提昇技術研究
發展之工作。
(三)從事民航場站、助航設施之規劃建設工作。
(四)從事航空器之維修及採購民航設施之查驗、技術指導等有助提
升航運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五)從事航空事業之人才訓練、經營管理及其他有助提升航空事業
業務發展之工作。
三、郵政事業:
(一)從事郵政機械設備系統之規劃、設計審查及施工監造之工作。
(二)從事國外採購之郵用物品器材之查驗、生產技術指導等有助提
升郵政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三)郵政機械設備之研究、設計、技術支援及維修之工作。
(四)從事郵政人才訓練之工作。
四、電信事業:
(一)從事電信工程技術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之工作。
(二)從事國外採購之電信器材查驗、生產、技術指導等有助提升電
信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三)從事電信設備之研究、設計、技術支援、技術指導及維修之工
作。
(四)從事電信人才訓練之工作。
(五)從事電信加值網路之設計、技術支援及業務發展、推廣之工作
。
(六)從事廣播電視之電波技術及其設備之規劃、設計監造指導之工
作。
五、觀光事業:
(一)從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之業務推廣,市場調查、人
才訓練、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有助提升觀光技術研究發展之工
作。
(二)所需觀光旅館業、旅館業經營及餐飲烹調技術為國內所缺乏者
。
(三)從事與風景區或遊樂區之規劃開發、經營管理有關之工作。
六、氣象事業:
(一)從事國際間氣象、地震、海象資料之蒐集、研判、處理、供應
及交換之工作。
(二)從事氣象、地震、海象、技術研究及指導之工作。
(三)從事國外採購之氣象、地震、海象儀器設備校驗、維護技術指
導等有助提升氣象、地震、海象、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四)從事氣象、地震、海象技術人才之培育與訓練及氣象、地震、
海象、火山、海嘯等事實鑑定之工作。
七、從事第一款至第六款事業之相關規劃、管理工作。
第八條 [函釋]
聘僱外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人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
一、申請書。
二、依事業之性質分別檢附特許事業許可證、公司執照、外國公司分公
司執照、社團法人設立登記文件、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證書及營利事
業登記證影本各一份。
三、申請聘僱外國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資料表一份。
四、應聘外國人之學、經歷及護照證件影本各一份。
五、聘僱契約書副本。契約書應載明預定聘僱起迄日期、職務、工作內
容、薪津等事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國內經歷須附歷年核准來華,工作證明文件及
二年以上工作之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
主管機關於許可聘僱後,應即轉請外交部核發簽證,並副知申請之
交通事業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