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名稱:內政部警政署84.4.28.警署交字第二八四六八號函轉
法規名稱: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汽車運輸業客運貨運運價,由各該管公路主管機關依據全國或各該地區 之運輸情形核定之,在同一區域內,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