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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2.3.19.警交字第四0二四七號函

法規名稱: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七條 [函釋]
  遊覽車客運及計程車客運之運價,以車公里為基本單位,遊覽車並得採
  計時運價,車公里運價之計算,準用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