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名稱:內政部警政署84.6.17.警署刑字第三七二八二號函
法規名稱: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遊覽車客運及計程車客運之運價,以車公里為基本單位,遊覽車並得採 計時運價,車公里運價之計算,準用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