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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內政部警政署74.9.26.警署刑司字第五七二七號函

法規名稱: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十條 [函釋]
  公路汽車客運之行李、包裹費及汽車貨運雜費之計算,由中央及直轄市
  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其有合於加成情形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