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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4.1.14.警交字第一三二六五八號函

法規名稱:公路法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第六條 [函釋]
  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委託所在地
  直轄市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管理。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
  機關管理。但為整體運輸系統需要,必要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得
  將縣道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
  前二項委託程序、權利義務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六章 [函釋]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