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名稱: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4.1.14.警交字第一三二六五八號函
法規名稱:公路法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委託所在地 直轄市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管理。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 機關管理。但為整體運輸系統需要,必要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得 將縣道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 前二項委託程序、權利義務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