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名稱:銓敘部87.09.17. (87)臺甄四字第一六五四七八二號函
法規名稱: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捷運公司董事長、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務員身分;總經理及 其餘董事,得不具公務員身分。 捷運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二條規定外,依公司人事規 章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撫卹、退休、資遣等事項,由地方主管機 關訂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本條例施行前已由捷運公司或其籌備機構進用之人員,應於本條例公布 後三年內,依法進用、資遣或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