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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航港局 101.12.24. 航港字第1011810311號公告

法規名稱:商港法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定自101年3月1日施行

第九條 [函釋]
  商港區域內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除經航港局或指
  定機關公告之區域外,應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准;未經核准擅自建造
  、設置者,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