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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 103.10.06. 交航字第1030030278號函

法規名稱: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第二十一條(境內關外之免稅) [函釋]
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供營運之貨物,免徵關稅、貨物稅、
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
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之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貨物
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但於運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
區者,應依進口貨物規定補徵相關稅費。
依前二項規定免徵稅捐者,無須辦理免徵、擔保、記帳及押稅手續。
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取得籌設許可者,於籌設期間適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