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不適用本法規定之船員) [函釋]
下列船舶之船員,除有關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軍事建制之艦艇。 二、海岸巡防機關之艦艇。 三、漁船。 前項各款外專用於公務用船舶之船員,除有關船員之資格、執業與培訓、 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第三章 [函釋]
船員僱用第二十七條(船員薪資、岸薪、加班費之最低標準) [函釋]
船員之薪資、岸薪及加班費之最低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最低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本工資。第三十四條(國定假日及航海節工作之加班費) [函釋]
國定假日及航海節因航行需要,船長得安排船員參加航行當值輪班、進出 港、餐勤等必要工作。但雇用人應按平日薪資發給假日加班費。第五十四條(各項費用、補償之支給標準) [函釋]
依本法給與之資遣費、加班費、殘廢補償、死亡補償、傷病治療期間支給 之薪津、喪葬費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資遣費、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職業 災害補償之給付金額時,依勞動基準法所定標準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