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名稱:交通部 97.10.15. 交航字第0970048335號令
法規名稱:船舶登記法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五日
登記原因本無文件,或雖有而不能提出者,應於申請書內敘明事由,取 具保證書並添具申請書副本。 前項保證書,應敘明申請人確無假冒及原文件不能提出之實情,由二人 以上之保證人簽名,由二人以上之保證人簽名,其保證人以在同一主管 機關管轄區域內已有船舶所有權登記之成年人為限。
登記義務人之權利登記證明文件滅失時,應於申請書內敘明其事由,並 由登記義務人,取具保證書二份,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