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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 104.05.19. 交授航港字第1041810336號函

法規名稱:商港法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定自101年3月1日施行

第四十六條 [函釋]
  於商港區域內申請經營船舶理貨業,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航港局或指定
  機關許可籌設。
  前項申請人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
  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營業許可及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營業。
  未於前項六個月期間內完成籌設,並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營業許可
  者,其籌設許可應予廢止。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申
  請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