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函釋]
申請經營船舶理貨業,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申請核准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公司組織者,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商業組織者,其負責人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業計畫書。 四、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 五、船舶運送業或船務代理業委託辦理理貨之意願書。 前項應備文書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定相當 期限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第十四條 [函釋]
前條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檢具 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發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 一、營業許可證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 四、負責人、董監事、股東及僱用人員名冊。 五、營業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第四款僱用人員名冊如有異動,應隨時更新,並以網路或書面方式 通知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及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