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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 104.05.19. 交授航港字第1041810336號函

法規名稱: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第十三條 [函釋]
  申請經營船舶理貨業,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申請核准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公司組織者,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商業組織者,其負責人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業計畫書。
  四、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
  五、船舶運送業或船務代理業委託辦理理貨之意願書。
  前項應備文書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定相當
  期限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函釋]
  前條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檢具
  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發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
  一、營業許可證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
  四、負責人、董監事、股東及僱用人員名冊。
  五、營業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第四款僱用人員名冊如有異動,應隨時更新,並以網路或書面方式
  通知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及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