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 101.07.18. 交航字第1010024655號函

法規名稱:船舶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第三條(用詞定義) [函釋]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小船:指總噸位未滿五十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
    舶。
二、客船:指非小船且乘客定額超過十二人,以運送旅客為目的之船舶。
三、動力船舶:指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之船舶。
四、水翼船:指裝設有水翼,航行時可賴水翼所產生之提昇力,使船身自
    水面昇起而行駛之特種船舶。
五、氣墊船:指利用船舶內連續不斷鼓風所形成之空氣墊,對其下方水面
    產生有效反作用力,使船身自水面昇起,藉噴氣、空氣螺槳、水下螺
    槳或其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推進方式,在水面航行之特種船舶。
六、高速船:指依國際高速船安全章程設計、建造,且船舶航行時最大船
    速在參點柒乘以設計水線時排水體積之零點壹陸陸柒次方以上,以每
    秒公尺計(公尺/秒)之船舶。
七、遊艇:指專供娛樂,不以從事客、貨運送或漁業為目的,以機械為主
    動力或輔助動力之船舶。
八、自用遊艇:指專供船舶所有人自用或無償借予他人從事娛樂活動之遊
    艇。
九、非自用遊艇:指整船出租或以俱樂部型態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
第三章 [函釋]
 船舶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