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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航港局 105.10.24. 航員字第1050062134號函

法規名稱:船員法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第二條(用詞定義) [函釋]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船舶:指在水面或水中供航行之船舶。
二、遊艇:指專供娛樂,不以從事客、貨運送或漁業為目的,以機械為主
    動力或輔助動力之船舶。
三、動力小船:指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且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舶。
四、雇用人:指船舶所有權人及其他有權僱用船員之人。
五、船員:指船長及海員。
六、船長:指受雇用人僱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務之人員。
七、海員:指受雇用人僱用,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舶上之人員。
八、甲級船員:指持有主管機關核發適任證書之航行員、輪機員、船舶電
    信人員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船員。
九、乙級船員:指甲級船員以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船員。
十、實習生:指上船實習甲級船員職務之人員。
十一、見習生:指上船見習乙級船員職務之人員。
十二、薪資:指船員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獲得之報酬。
十三、津貼:指船員薪資以外之航行補貼、固定加班費及其他名義之經常
      性給付。
十四、薪津:包括薪資及津貼,薪資應占薪津總數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十五、特別獎金:包括特別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非固定加班費、年終獎金
      及因雇用人營運上獲利而發給之獎金。
十六、平均薪資:指船員在船最後三個月薪資總額除以三所得之數額;工
      作未滿三個月者,以工作期間所得薪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總日數,
      乘以三十所得之數額。
十七、平均薪津:指船員在船最後三個月薪資及津貼總額除以三所得之數
      額;工作未滿三個月者,以工作期間所得薪資及津貼總額除以工作
      期間總日數,乘以三十所得之數額。
十八、遊艇駕駛:指駕駛遊艇之人員。
十九、動力小船駕駛:指駕駛動力小船之人員。
二十、助手:指隨船協助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處理相關事務之人員。
第二章 [函釋]
 船員之資格、執業與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