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函釋]
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符合附件一規定。 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安裝、拆卸、維修及功能確認等事宜應由符合附 件二規定之供應商辦理,該供應商應向專業機構申請認證報告,並由專業 機構報請交通部公布。 前項出具認證報告之專業機構由交通部指定。 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安裝或拆卸應符合附件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