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名稱:交通部 109.12.25. 交路(一)字第10979005405號公告
法規名稱:鐵路法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 。民營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 前項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檢定業務,得委託機關、團體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 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有關國營鐵路之監督,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